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蒙电华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4]98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内蒙古自治区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反映,由于受热力产品的季节性生产及电价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增值税统一结算时出现了较大数额的留抵税额问题,请求适当调低所属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将内蒙蒙电华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包括包头第一、二热电厂,乌拉山发电厂和丰镇电厂1-4#机组)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4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1元/千千瓦时。
作上述调整后,自治区和相关盟市财力转移问题,仍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蒙电华能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04]357号)规定的上解办法和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