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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财行〔2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规〔2023〕5号 规定,自2023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宿豫区、宿城区妇联、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妇联、财政局:

现将《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市妇联、市财政局整合设立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

二、使用范围:用于扶持女性领办、创办的小微型项目。具体包括农村种养加、来料加工、网络电商、农业合作社、零售商贸易、餐饮、医疗服务、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等。

三、使用办法:

1.申请对象:市辖区生活较为困难,有创业愿望并可付诸实施项目的农村妇女。具体包括单亲贫困母亲、春蕾女童家庭、低保家庭、返乡务工妇女、被征地妇女、残疾妇女、伤残复员军人家属、女大学生村官、农家女培训学校学员以及其他妇女群体。

2.申请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根据项目大小和规模给予每个项目不等金额。

3.资金用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经营项目房屋租赁、生产工具、生产资料采购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不得用于补助对象的日常生活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

4.资金申请和支付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妇女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妇联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等),《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审核。各区妇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宿迁市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章,报市妇联审核。

(三)申报。市妇联每季度首月5号至10号集中接收市辖区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

(四)发放:市妇联、市财政局在验收符合条件基础上,根据政策核定支持项目和金额(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资金拨付分两期,项目启动时发放启动资金,正式运转后发放引导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为现金或实物两种发放方式。

四、账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引导专项资金”专有账户,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五、决算管理

各级妇联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引导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各区财政和妇联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引导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妇联。

六、监督管理

(一)市妇联负责对引导资金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妇联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各级财政、妇联部门要加强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对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财政、市妇联将每年组织对各区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跟踪检查。

(三)各级财政、妇联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引导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申请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5年5月4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解释。
来源:宿迁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