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市监〔202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3〕4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服务业和数字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发展需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严禁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承担本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机构应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
(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三)确定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督促完成研制任务,做好地方标准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
(四)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
(五)组织本行业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制定相关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措施,做好实施信息反馈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内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公告。
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对于确实有必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
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丽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其内容包括: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国内外相关标准状况和地方标准特殊性说明以及保证措施、项目的预期效果等;
(二)地方标准草案,其内容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进行说明。如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与国家、行业、浙江省地方标准重复、矛盾的;
(三)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标准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涉及全国市场流通的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方法的;
(六)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者行政管理解决的;
(七)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八)没有明确的标准化对象、目标或技术内容的;
(九)未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涉及多个行业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一致的;
(十)未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项协调会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的影响。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证结果,发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该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五条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在一年内完成。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能完成的,予以终止。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按照立项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其他应当由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实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能够检测、验证或者评价,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行业专家、标准化专家和相关利益方代表等,对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内容的合法性;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
(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五)标准是否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七)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八)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行业状况、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与之关系,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发展所起的支撑作用等。
(二)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与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四)效果预测。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日期、要求、措施等建议。
(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要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并附《丽水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起草单位还应当征求各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科教机构等方面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发函、调研走访、座谈交流、研讨会等形式。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修改意见转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丽水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五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丽水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丽水市地方标准评审专家推荐名单(见附件5)及其电子文本(不少于7人);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如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二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地方标准评审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标准评审会。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长,主持评审会。
评审组可包括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会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各相关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评审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评审意见和建议、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等内容,并由评审专家签字表决(见附件6)。
评审会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已按照专家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经评审组长审核,签字确认;
(二)标准报批稿符合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
(四)标准简要说明要内容完整,以便于标准宣贯;
(五)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经核定;
(六)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二十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丽水市地方标准报批发布签署表(见附件7);
(二)标准报批稿(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丽水市地方标准评审会纪要(含评审专家表决意见)(见附件6)。
第六章 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即DB3311(代号)/T XXX(顺序号)-XXXX(年代号)。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文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网站上公布本行业地方标准文本。
地方标准文本以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版本为准。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实施满一年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信息,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科学技术发展,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标准实施发现问题;
(七)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填写《丽水市地方标准复审表》(见附件8),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保留原标准编号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将其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经市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废止;
(四)未及时复审又无复审意见的地方标准,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评审会会议纪要(含专家表决签字表);
(六)地方标准报批发布签署表;
(七)地方标准文本;
(八)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九)地方标准复审表;
(十)地方标准公告;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简化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丽水市地方标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丽质标发〔20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丽水市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申请单位(公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
一、制(修)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简要阐明立项的目 的、意义及必要性。必要性主要说明标准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涉及全市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不属于部门内部规范,标准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标准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本市经济或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否列入本市各行业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是否能够通过制定该标准解决本市发展或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等。) |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简要阐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以及标准的初步框架结构,注意标准规定的内容必须是技术要求。) |
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关系(简要阐明所制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有关情况,如果已有相应的标准而又确需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应阐明与相应标准的本质性区别和内容的异同,重点说明在关键<技术>内容和核心<技术>指标/要求上的区别。)
|
四、国外标准情况简要说明(简要阐明国外(国际)标准情况,包括拟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
五、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
六、保障措施(简要阐明技术力量、经费保障、第一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工作计划、与相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情况和意见,以及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其它保障措施等。)
|
七、项目的预期效果
|
八、申请单位(公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九、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丽水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 位 |
|
地 址 |
|
||||
姓 名 |
|
手 机 |
|
电 话 |
|
邮 箱 |
|
序 号 |
章条号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无建议或意见,请填写基本信息,并在“修改建议”栏填写“无”,加盖公章后回执。(纸幅不够,请附页)
附件3:
丽水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 准 名 称 |
|
||||||
序号 |
章条编号 |
原 稿 标题名称+条款内容 |
修改建议/意见 |
修改理由 |
提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处理意见 (采纳/未采纳) |
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回函无意见一并汇总统计。
附件4:
丽水市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
|
||
起草单位 (盖章) |
|
||
标准类型 |
¨制订¨修订 |
与立项时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变更说明:
|
送审材料 齐全性 |
¨标准文本(送审稿); |
||
¨标准编制说明; |
|||
¨征求意见汇总表 |
|||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如必要); |
|||
¨评审专家推荐名单(7人) |
|||
送审材料 自查要点 |
¨标准文本格式规范;符合GB/T 1.1的要求; |
||
¨编制说明要素齐全;内容详细完整; |
|||
¨征求意见足够广泛;关键利益方达到充分协调一致。 |
|||
研讨专家 综合意见 |
是否召开研讨会:¨是 ¨否 研讨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研讨意见:
|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丽水市地方标准评审专家推荐名单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姓 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领域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丽水市地方标准评审会专家表决签字表
标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表决意见 |
签 字 |
|
通过 |
不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
丽水市地方标准报批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
|
|
适用范围 |
|
|
第一起草单位和人员 |
执笔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固话: |
||
手机: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审 核 意 见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批 准 意 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批准意见:
承办人 标准化处负责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编 号 发 布 |
编号: DB3311/T — 代替DB3311/T —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
注:报批时该表纸质一式二份,批准发布后市场监管局一份存档,一份备案。
附件8:
丽水市地方标准复审表
标准名称 |
|
标准编号 |
|
|
发布时间 |
|
实施时间 |
|
|
为主起草单 位 |
|
地 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手机 |
|
|
参与起草 单 位 |
|
|||
行政主管 部门复审 意见 |
复审 情况 说明 |
|
||
复审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复审结论 |
废止 |
|
废止公告文号 |
|
修订 |
|
标准修订 起草单位 |
|
|
标准更新编号 |
|
|||
继续 有效 |
|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复审意见是指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