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9.30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1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用资产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及资产卡片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各主管单位应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自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辖区财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