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3〕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青岛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
(一)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含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0.5%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补链强链
(二)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氢燃料电池催化剂、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电堆模块及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其它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氢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两项奖励措施,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四)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既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又生产其它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车生产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增产提效奖励单独核算,不影响享受本政策清单中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的奖励。
(五)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建成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给予运营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5条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六)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积极为企业提供原产地规则指导,支持企业采用滚装船、船载集装箱等多种运输方式,对符合监管条件的新能源出口汽车采取“运抵直装”模式,服务新能源汽车出口。(青岛海关,青岛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新能源汽车上牌便利化措施。试点新能源车辆上牌免查验,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辆生产厂家在新能源车辆出厂查验后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实行网上核查购置税,群众无需网上开具完税证明。设立批量业务办理窗口,为大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用户办理注册和抵押登记。在市车管所及全市有查验区的区(市)车管分所设置新能源汽车查验通道,在业务办理大厅开辟绿色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强化新能源汽车路权保障
(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胶宁高架路、新冠高架路、杭鞍高架路、八大关景区道路、胶州湾隧道外的其他所有道路对运输普通货物(不含危险物品、建筑废弃物)的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车不实施限制通行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二)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且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微型货车具有同等通行权,不受中型货车禁行标志和限行规定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三)允许合法合规电动物流车在市区地面道路行驶,新能源汽车在非高峰时段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因重大会议、节庆、交通安保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时,在确保交通安全前提下,可以赋予新能源车辆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十四)落实《
青岛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实施细则》要求,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固定停车位应100%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做到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 结合居民意愿,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 建设充电设施。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停车场(库)、物业用房等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列入老旧街区改造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 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市内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首次停放最长减免2小时的优惠。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四区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重复享受减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支持
(十七)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金企对接质效。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春雨行动”,组织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金企对接。以金融辅导和“金融管家”为抓手,积极摸排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和专业园区融资需求,围绕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为链主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全生命周期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创新信贷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创投政策服务新能源汽车发展。用足用好创投风投行业扶持政策3.0,激励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力度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投风投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利用市级一体化投融资路演平台,推动创投风投机构与新能源汽车项目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对接,持续促进投融资合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