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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7]126号 2007-05-14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7]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12月29日和3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签发了国务院第482号令和第483号令,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废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尚未颁布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两个办法”未颁布前,对“两个条例”扩大征税范围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令第75号)和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予以征收,待自治区新的实施办法颁布后再进行调整。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