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建立全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的意见
台农〔2004〕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建立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是增加抗灾救灾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构建和强化粮食安全体系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农业厅浙农计发〔2004〕35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的意见》要求,现就建立全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市地处浙东南沿海,经常遭受台风、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极大。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政府掌握适量和必要的粮食作物救灾种子,是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务必对建立健全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市场缺种时种子供给,减轻灾害和市场难以自我调剂供种对粮食生产带来的损失。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浙江省关于建立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的意见》,我市的救灾种子储备任务指标为105万公斤,现分解下达(详见附件)。市级储备主要用于市区本级(除黄岩外)和区域性的救灾种子调剂和应急补缺,储备种子以谷物和豆类为主。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指导性指标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灾害频率及历年救灾、应急补缺等实际情况,制定种子储备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救灾种子储备种类、品种、数量和储备资金,报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三、规范管理,确保运行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粮食种子的储备工作。一是种子承储单位必须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与承储种子相适应的仓库、加工、检验等设施条件,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具体的承储单位。并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方案,在储备前一年下达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地点、贮存时间及双方责任。二是粮食种子储备实行定期更换、推陈出新,承储到期后由下达计划的农业部门批准后转商处理。三是积极引导承储单位选择生产条件优越的区域,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大种子基地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在当地生产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以合同形式委托条件好的地区组织生产,以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储备种子的生产收储任务。四是加强储备种子的品种和配套高产技术研究,保障应急时供应的品种适宜,技术到位。
各地在发生灾害或扩种粮食时,应首先动用当地储备种子。动用储备种子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要求动用省、市级储备种子,须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提供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用。
四、落实资金,严格监督
根据《浙江省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3〕22号)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计划,妥善做好救灾应急种子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救灾应急种子储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救灾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灾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使用及救灾种子库存情况。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灾种子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每年由于处置储备轮换种子造成的资金不足,要及时补还,确保资金数额的相对稳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储备种子“储得住、调得动、用得上”,确保我市的粮食生产安全。
附件:全市粮食作物救灾储备种子分县(市、区)指导性指标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市粮食作物救灾储备种子分县(市、区)指导性指标
县(市、区) 储备数量(万公斤) 备注
全市合计 105
市 级 20
椒江区 4.0
黄岩区 5.0
路桥区 5.0
临海市 20.0
温岭市 20.0
玉环县 3.0
天台县 8.5
仙居县 12.5
三门县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