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泾源县白面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泾源县白面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1991年3月20日 宁税发〔1991〕100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泾政发〔1991〕9号文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税务局代政府进行审批,经研究同意你县意见,对白面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按每平方米0.14元征收。

日期:1991-03-20 有效范围: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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