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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7〕87号 盐卫规财〔2007〕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行为,现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6]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盐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减轻社区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城市(含县城)范围内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非营利性一类医院收费标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分别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经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实行统一编码。

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由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特殊患者提供的个性化医疗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可由双方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收费,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有条件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合理的临床路径,并按照所定标准要低于该病种近三年平均实际费用水平的5%-10%的要求,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对列入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价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国家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销售国家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购进价加规定的差价率作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价格零差价试点工作,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价廉质优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必须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凭法人资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有效收费文件,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收费年审。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优惠政策、药品及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收费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惠民医疗收费减免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会困难群体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医

疗费用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价

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服务网点、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等信息,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监测,引导和方便居

民就医。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执行医疗收费减免政策、不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或以诱导胁迫等手段使社区居民接受不适当服务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规定,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