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滨财法〔2023〕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30日
各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7﹞5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23日
滨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文资(2017)55 号)《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政发(2017] 2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状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参与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 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编制及相关评审;(二)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络工程、防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安防、消防、防雷等)以及配合保护、展示利用必要的环境整治工程等;(三) 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或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四) 可移动文物保护。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 贵文物和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的展陈、保护和修复;(五)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用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展陈、利用项目;(六)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保护工程及环境整治支出,主要包括:保护方案编制费、评审费、保护维修工程费、勘测设计费、预备费、工程验收费等;可移动文物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工器具购置费等;监理费、招标费、审计费以及专家咨询服务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考古报告编制费;现场劳务费、考古遗迹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青苗补偿费;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费。
(三)文物安防、消防、防雷、人防等支出,主要包括安全评估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机械费等施工费用。
(四)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布展所需劳务费、材料费、设备等施工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办公用房维修、非直接用于文物保护的设备购置、文物保护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及办公经费等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对本年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且亟待开展的项目,由各县(区)财政部 门、文物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各县区申报的项目纳入全市文物保护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分为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预算控制将县(区)所报计划项目列入全市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备选项目库为今后三年内计划实施的全部项目内容,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研究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和其它材料于每年的7月31日前联合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申报的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的可行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保护工作的轻重缓急、技术方案的评审完善顺序,于每年的8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实施项目。实施项目库中包含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连同下年度的实施项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项目资金额度确定补助金额并及时下达。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并按照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项目现状说明,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三)项目总投资的经费预算、拟申请补助额度;(四)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五)绩效目标申报表;(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立项报告、图纸、设计方案等技术性材料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逐级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将工程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联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标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