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
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川财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泸州市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当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于每年6月底前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申报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传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上传至平台残疾证号栏;
(二)上年度本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当年有效用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上传至平台《劳动合同》附件照片栏。
(三)上年度1月、6月、12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依据,如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依据等。上年度退休职工,需提供从年初到退休月份的工资发放依据。以上资料上传至平台月均工资照片栏。
(四)用人单位填报的《泸州市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承诺书》(见附件1)上传至平台社保类别及编号栏。
(五)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填报《泸州市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见附件2)上传至平台《劳动合同》附件照片栏。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同级残联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平台自动生成《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3)。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保障金按年度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须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批准的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税务部门于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每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单位数量、费款所属年度、缴费金额予以公开。
财政部门每年随决算公开向社会公开本地区上年度保障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将相关行政处罚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六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泸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财综〔2016〕2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对保障金另有相关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 1.《泸州市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承诺书》
2.《泸州市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3.《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附件1
泸州市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承诺书
泸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本单位残疾职工 等 人,于 年 月在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截止 年 月 日,已足额缴纳,无欠费。此承诺书用于申报 年四川省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事宜,详细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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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保编号 (身份证) |
姓名 |
性别 |
退休日期 (此栏仅限当年退休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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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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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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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申明: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与事实不符,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盖章生效。
单位(鲜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泸州市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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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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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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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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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含计入的残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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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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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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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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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协议 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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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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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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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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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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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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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编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岗位 |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
派遣起止年月 |
年度内派遣起止年月 |
本人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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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声明 |
本单位承诺所申报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提供材料完整,与事实相符。双方约定,以上职工在 年度的派遣期内计入 (单位名称)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用工单位(公章): 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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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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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你单位申报的xx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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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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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全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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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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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章)
(未设立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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