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工匠”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3〕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工匠”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工匠”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发挥工匠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创新兴市、产业强市、开放活市提供人才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工匠”选拔主要面向我市各企事业单位中,坚持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为我市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并长期坚守在一线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和特色产业领头人、手艺人。全市每年选拔“日照工匠”10名左右。
第三条 “日照工匠”选拔工作由市“日照工匠”选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简称“市选拔领导小组”)。市选拔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日照工匠”选拔、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日照工匠”人选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得到职工群众公认,并满足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党报国,把个人梦想与立足本职岗位、促进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在劳动创造和技术创新中实现人生价值。
2.践行工匠精神。坚持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对所从事工作或生产产品严谨、专注并追求卓越。
3.善于创新创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或在企业生产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4.掌握高超技能。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技艺方面拥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5.体现领军作用。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衔创建“劳模或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并规范运行一年以上,通过创建“名师带徒”等活动开展技艺传承,善于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承精神,帮助带动身边职工共同成长进步。省级以上“劳模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带头人和技术负责人优先推荐。
6.作出突出贡献。技术革新、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取得重要成果,有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出卓越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日照工匠”原则上从已公布为区县级工匠、行业工匠、企业工匠、乡村工匠中推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或在省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推荐;在招才引智工作中自市外引进的一线高技能领军人才优先推荐;获得省级以上职工技术创新奖、科技成果奖或在排查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优先推荐。
第五条 “日照工匠”选拔程序:
1.基层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选拔通知要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资格审查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
2.复核汇总。市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基层推荐上报情况,复核候选人资格,汇总复核结果上报市选拔领导小组;
3.初步评审。市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现场评审、实地考察,确定15—20名提名人选;
4.网络展示。对确定的提名人选在网络展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5.研究确定。市选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和意见,研究确定“日照工匠”候选人;
6.社会公示。市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市级媒体或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命名“日照工匠”,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七条 市政府命名的“日照工匠”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八条 市总工会优先推荐“日照工匠”参加“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大国工匠”等先模人物评选。
第九条 市总工会负责“日照工匠”管理和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协同做好“日照工匠”培养、教育和管理,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落实相关待遇,为其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定期组织“日照工匠”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技能培训,提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 所在单位要发挥“日照工匠”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建立以“日照工匠”个人命名工作室或技术研讨、经验交流、演讲报告等方式,将其个人技艺、事迹与职工分享,引导工匠参与“名师带徒”活动,发挥育人效应,营造工匠脱颖而出的氛围,推动职工队伍素质全面提升。
第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宣传“日照工匠”先进事迹,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引领“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对“日照工匠”实行动态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每年考评结果报送市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后,按程序取消“日照工匠”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2.主要事迹失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者;
3.被纳入失信名单者;
4.其他应该取消命名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