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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2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宿迁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印发

宿迁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工作,规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管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体现公益、公开公平、因素分配、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住建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住建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住建局主要职责: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牵头开展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第五条 区级财政和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区住建局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区住建局职责: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计划;会同区财政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整治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牵头组织整治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支持《宿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二) 奖金、福利支出;

(三) 宣传、调研、考察经费;

(四) 楼堂馆所建设。

第八条 对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可作为政府方资本金投入或用于保证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要求,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尽快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项目投资额、整治成效(水质系数),其中:项目投资额权重为0.9,整治成效(水质系数)权重为0.1,并结合考核情况分配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分配至各区的资金,由区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要求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按照中央、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完成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住建、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确保按期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宿迁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