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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06-16 )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



威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建设行业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等企业。

第四条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与信息实时推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及信用评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个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从事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附件2)计算。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认定范围为建筑市场主体评价年度获得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及企业综合实力,以优良信用信息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优良信用信息,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认定范围为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主体评价系统对各方主体的日常监管扣分,包括但不限于各建筑市场主体被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以不良信用信息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同一主体在同一工程的同一行为被多次记不良信用信息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企业产值、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用工、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中各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优良信息采集由威海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导入,自动生成得分,并从“信用中国和信用威海”采集建筑市场主体其他信用信息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建筑市场主体评价系统主管部门通对各方主体的日常监管扣分,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市双公示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等方式采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录入或者审核通过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

建筑市场主体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进行投诉,其中异议申请可以在管理平台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级标准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按照资质(专业)类别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本地和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分开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10%(含)或不多于10家;

A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10%-20%(含)的;

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50%(含)的;

B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50%-80%(含)的;

C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类别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可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等)、监理、园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和质量检测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列入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原列入部门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后,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对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依托管理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实时更新,每年1月与7月将分别对上年度7月至12月以及本年度1月至6月两个评价期的评价结果进行对外公示和公布,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如建筑市场主体发生严重违规事项,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住建局书面报告并实时下调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威海市行政区域注册不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可提供企业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将按照企业注册地的信用评价情况确定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相应等级起始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按 B级(基础分)计算;对进入威海市行政区域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数,无故不参加的建筑市场主体将按照《威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标准》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信用评价高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采用综合评价法的依法招标项目中,按照招标类别信用评级为AAA、AA和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可分别给予5分、3分和1分的加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差别化管理依据。

1.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

(1)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2)建筑业企业免予缴纳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免予缴纳招标工程投标保证金;

(4)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5)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6)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7)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8)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2.信用评价为A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扶持机制。

(1)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2)招标工程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4)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3.信用评价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正常监管。

4.信用评价为B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化管理。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2)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采取加强培训、跟踪检查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信用等级。

5.信用评价为C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为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2)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3)资质核查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6.信用评价为D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机制。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为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2)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3)重点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暂扣许可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等处理;

(4)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5)外地进威企业,通报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2021版).doc

                   2.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2021版).doc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