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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办合函〔201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12年11月26日,我外派新加坡的171名巴士司机因不满薪资低于其他外籍司机,引发罢工事件,导致我5名司机被捕,29名司机被遣返,在国内外造成较大影响。经我有关政府部门和驻新使馆做工作,目前事态已基本得到控制。

  为加强预警和防范,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遵守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开展外派劳务业务时,必须深入了解境外各项与外派劳务人员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保证我外派劳务人员与其他外籍劳务人员同工同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必须要求雇主保证中国劳务人员与其他外籍劳务人员同工同酬,平等对待,并保留劳务人员向雇主追索相关赔偿的权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报备有关合同时,应严格把关。

  三、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加强出境前培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的适应性培训中,必须包括介绍境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明确告知外派劳务人员遭遇不公正待遇时的投诉渠道。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应严格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考核。

  四、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切实加强境外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向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l00人时,必须安排随行管理人员,随时了解外派劳务人员诉求,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交涉,及时妥善解决外派劳务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