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扬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财政局(财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扬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4〕25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扬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扬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4〕25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法定采购方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列入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须明确自身职责。
采购人建立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将需求论证、预算编制、计划申报、合同公开、履约验收、付款结算、答复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纳入本单位内控流程进行管理,并进行不相容岗位分设。
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受理采购申请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采购任务或市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质、项目需求、采购预算、评审标准和付款方式等。
(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得规定以下内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2.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七条评审标准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考虑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三章采购文件制作
第八条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一)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属于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响应)实质性要求、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废标条款;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服务承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使用规则及附件等。
(三)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第九条遇有标准要求高、技术复杂难以把握的采购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或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形有:
(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条采购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论证小组主要对采购文件中投标人资质、项目需求、评审标准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发采购文件确认书。
第十三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采购人购买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采购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经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前,就采购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可以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疑会,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第五章开标、评审和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投标供应商签到、缴纳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
(二)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监委、公证员签到;
(三)主持人宣读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标事项;
(四)主持人宣读公证员及唱标、记标工作人员名单;
(五)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六)唱标员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在开标会现场公示,记标员当场记录;
(七)供应商代表、唱标员、记标员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九)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监委会当场宣读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审专家身份。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谈判、询价小组为3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或代理机构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报价)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名单打印后密封,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拆封。
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成交)人之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从合格的投标人中评选出中标(成交)候选人。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十九条中标(成交)结果应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有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人全称。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条中标(成交)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发票将采购款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供应商账户。
第八章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三十九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函的内容、办理时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书的内容、办理时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采购项目全部完成后,代理机构负责按项目编号整理项目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预算执行文件、前期准备文件、开标文件、评审文件、中标(成交)文件、合同文件及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财规〔2014〕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