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舟农发〔2023〕37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相关处室: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9- 0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执法工作实际,经过专题研论、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送函件、法制审核等环节,市农业农村局梳理形成了《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本裁量基准根据《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对处罚事项进行了量化、细化,作为本市农业农村系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对“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未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同时,文件还分别对裁量依据、相关情形的办公室进行了说明。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联系处室:执法稽查处
电话:0580-8176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