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留观或急诊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6〕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医保发〔2022〕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现明确: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包括留观医疗机构无床位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抢救(指:心肺复苏抢救,大出血抢救,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后即转入住院的,其留观或急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费用内。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