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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电力局划拨给大坝火力发电厂流动资金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电力局划拨给大坝火力发电厂流动资金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宁财(税)发〔1994〕528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青地税发〔1994〕第30号《关于对大坝火力发电厂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大坝火力发电厂投入发电以来,区电力局划拨的流动资金应做为大坝火力发电厂的实收资本,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