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减免办法》的通知
盐水政[2005]11号 盐财综[2005]18号 盐市价发〔200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工作,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水政[1999]31号、苏财政[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精神。现将《盐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减免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水利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盐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及维护,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和《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一)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
(三)企业破产已获批准的。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中,某一项条件符合的,按此项规定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进行核减;两项都符合的,按减免比例较高一项规定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进行核减。
(一)历史遗留(1987年以前形成实际占用的)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占用补偿费核减30%,5000—10000平方米的,占用补偿费核减20%。
(二)属于困难企业(不含国家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生产经营连续两年亏损的,占用补偿核减30%;连续三年亏损的,占用补偿费核减50%;连续四年亏损的,占用补偿费核减70%;连续五年以上亏损的,占用补偿费暂不征收,征收对象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未另作具体规定的,均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物价局进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解释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