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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丽商务〔2014〕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3〕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商务局(经济商务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管理意见》传达到每家进出口企业,组织企业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



丽水市商务局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广交会、华交会的组织参展工作,提高企业参展效果和组织管理效率,依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丽水市交易会参展管理意见(试行)》。

一、组织及参展

(一)组织形式

根据《浙江交易团参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广交会、华交会由各市组成浙江交易团下属的交易分团,在浙江交易团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企业的参展组织和管理工作。我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参展均由丽水市商务局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各项组展工作。

根据浙江交易团要求,交易分团设领队和联络员,负责交易分团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管理工作,领队由市商务局分管局长担任,联络员由主管业务处长担任。考虑到此项工作的综合性,建立由职能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参展企业基本资格

1.广交会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具有相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3)上年度出口实绩(广交会规定的海关统计额为准)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企业75万美元;

(4)遵纪守法并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大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2.华交会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上年度出口实绩原则上不低于75万美元;

(3)遵纪守法并无严重违反华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参展程序

(一)广交会

1.参展申请

符合参展基本资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提交给所在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2.分配

根据省交易团核定给我市展位的数量、展区类别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扶优扶贫、统筹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参见《关于修订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及程序的通知》(丽商务〔2013〕13号)。

为缓解我市广交会展位供需矛盾,鼓励企业申报基数外“两创”展位,具备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企业,视情况暂停安排展位。

(二)华交会

1.申请

符合参展基本资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在华交会网站(www.ecf.gov.cn)注册申请参展,打印盖章后提交给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2.分配

参照《浙江交易团参展管理办法》中“华交会展位分配计算办法”进行分配。

三、交易会参展管理

(一)参展单位及展位展品管理

1.凡经申请并获得展位的参展企业一律纳入丽水交易分团管理,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所属企业。

2.各参展企业须严格遵守交易会《参展商手册》、大会、省交易团及丽水分团相关的参展规定,服从交易分团的管理和相关工作安排。

3.经申请并获得展位的企业,须按规定缴纳展位费用,不得变更或自行取消参展。

4.严禁下列违规违法行为:

(1)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以下情况均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行为:

①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②展位实际使用企业与展位楣板表明参展企业不一致;

③展位上出现与楣板表明参展企业不一致的资料、名片等;

④经大会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的展品,无或未携带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或未按规定办理和携带展品参展协议。

(3)展品混摆。未按交易会《参展商手册》中参展展品范围要求摆放,跨展区摆放样展品。

(4)参展期间,不服从大会、省交易团及我市分团管理,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布展和撤展,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调研等材料,影响我市形象。

(5)不缴或拖延缴纳展位费等参展费用。

(二)违规处理措施

为严肃参展纪律,维护交易会秩序和我市交易分团的良好形象,对违反交易会相关规定的单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经大会查处的参展企业,按照大会规定进行处罚外,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本届交易会后10届交易会展位分配资格。违规企业及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

2.对虽未被大会查处,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的参展企业,停止其下6届交易会参展资格。

3.对侵犯知识产权、展品混摆的参展企业,首次进行警告,限其改正,连续两次以上的,停止其下4届交易会参展资格。

4.对不遵守交易会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报送报表或其他材料的参展企业,首次提示,连续两次以上的,停止其下6届交易会参展资格。

5.获得展位而不缴或拖延缴纳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经多次提示后仍不缴纳的,永久取消展位分配资格;拖延缴纳的,停止其下两届交易会参展资格。

四、国内其他交易会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其他交易会,主要是省、市两级政府统一要求组织的交易会以及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经贸洽谈活动和进出口交易会,各县(市、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组织企业参加,市商务局将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县(市、区)及相关企业参加。

五、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