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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建〔2006〕2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正常运转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排、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二)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维护管理;

(三)城市道路、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四)城市道路(含街道)照明、公共设施美化亮化;

(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维护;

(六)城市其他设施的维护和城市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报程序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编制申报。凡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照单位职能、工作计划,结合财力可能,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护费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建设局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审核。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核查,共同审核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数额。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编制下达。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计划,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有计划,执行中有检查、有分析、有报表,年终有决算。资金使用单位要用好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不按时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单位,暂缓或停止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付。对项目实施单位闲置、滞留或挤占、挪用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追回或停止项目后续拨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项目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完工后若有结余应上缴财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户”,纳入下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经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