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
锡建科〔2015〕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区住建局(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分局(规划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内容的审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见附件),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相关评价文件及有权部门的批文。
二、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申报受理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的组织审查工作。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实施专家评审制度和部门联审制度。专家评审会议可以与部门联审会议一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纪要,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对1-20条内容提出明确结论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单独申请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也可以与初步设计与抗震设计联合审查同步申请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对1-20条逐项予以说明);
2、项目场地区位图、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项目可能涉及建筑场地安全、电磁辐射、土壤氡浓度污染、声污染等的项目,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提交项目所在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环境影响报告及有权部门的批文;
4、项目可能涉及日照或风环境要求的,提交相关评价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
5、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编制的项目绿色建筑自评分表,明确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等级。
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绿色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与初步设计与抗震设计联合审查同步报审的项目,申请材料如有重复,可提供一份。
四、市住建局自受理报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市规划局出具审查意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会同规划局窗口在《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中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和图纸上加盖无锡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和无锡市规划部门的业务专用章。与初步设计与抗震设计联合审查同步报审的项目,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可以使用专门篇章与初步设计与抗震设计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市规划局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申报。
六、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6号)即日起废止。原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调整为绿色设计审查工作。
附件:1、《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
2、《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
3、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专家名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规划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