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19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五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盐城市市级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7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规划编制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市政府专门设立规划编制专项经费。2015年我局与原规划局出台了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过五年,特别是进入“十四五”期间,新时代对规划编制要求、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各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故此出台本办法。
二、规划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域或市辖区城镇体系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费用;
2.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费用;编制城市总体设计、跨区域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概念规划费用;编制拟出让地块规划编制研究方案费用;
3.编制耕地保护、地质矿产、生态修复、全域综合整治和成片开发相关规划费用;
4.编制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相关规划费用;
5.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规划、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划费用;
6.开展土地、城乡规划、海洋、森林、主体功能等各项专题规划研究费用;
7.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各项规划编制和研究项目费用;
8.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专家评审和规划咨询等相关费用。
三、市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市财政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规划工作部署,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政策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预算,提请市政府或市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工作委员会审批。
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批确定的项目,按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按时下达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相关职能部门如何推进此项工作?
《通知》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
一是市财政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与财政监督检查、预算绩效评价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市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二是财政部门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三是建立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