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