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规范市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54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扬发〔2019〕36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扬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市区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项目示范、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不包括已通过核定基数下达各区的社区运转经费补助资金(含社区工作者工资自然增长机制部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两部门共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使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区治理与服务示范项目,主要用于对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项目、实验区进行奖补;评估“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并实施奖补。
(二)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从业人员培训与居民调查、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宣传以及其他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发展的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三)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据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和工作要求,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社区治理与服务示范项目。
1、项目的申报评审。市民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考核评估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要求以及申报对象、评估标准;各区民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后择优向市民政局报送;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根据评估结果选出创新项目、“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以正式文件通报评估结果。
2、项目资金的安排。
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项目奖补。市民政局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跟踪督导;项目实施期满,组织结项评估。对项目成效达到预期、评估合格的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项目给予奖补。
实验区奖补。对成功申报国家和省级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的区给予奖补。
“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奖补。对评估为“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的社区给予奖补。
(三)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市民政局制定年度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任务清单,提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从业人员培训、社区综合服务、以及其他社区建设项目计划,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绩效评价书,并遵循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行文或履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对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七条 绩效管理
市民政局开展对社区建设奖补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自评价结果,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财务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社区奖补经费应做到有理有据、工作留痕。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责令收回全部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区社区建设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社〔2017〕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