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1 大国税发〔1996〕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72号
)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2号文件规定。
三、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72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