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锡国土测〔201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管理,建立“数字无锡”地理框架地理信息合作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和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江阴、宜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由提供单位抄送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附件1)。
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三资”企业申请使用我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必须由内地合作方根据合作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经指定的机构进行属性和精度的保密处理。
第六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基础测绘和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无偿提供;但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七条 本市(省)以外的法人和组织申请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省)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
第八条 申请利用以下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含江阴、宜兴)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㈠本市域范围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E级以上卫星定位网成果;
㈡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数字化产品;
㈢本级基础测绘项目所建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㈣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成果。
第九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㈡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流程审批及提供:
㈠行政服务窗口受理。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核要求,填写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
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对受理的申请条件、相关资料及提供内容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附件3),制发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4)。
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单位凭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向指定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定的方式,及时向使用单位进行提供。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方需与使用单位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5)。
㈣涉及涉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对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和数据,如确实有复制需要,且不涉及知识产权,具有保密条件的,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注明复制的数量及品种;如应用过程中确须复制,满足复制条件的,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保密工作领导同意,使用后按规定处理和销毁。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6)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具备保密条件的证明
㈥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7)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使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准予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准予使用决定书,外省(市)的须同时抄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使用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㈠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㈡使用单位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和范围。
㈢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收回或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被委托方不得留存或向第三方提供。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三资”企业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㈣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㈤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六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使用和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完成的衍生产品,未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的测绘成果的等级。
第十七条 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销毁,并报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保密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保密部门依法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保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