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丽政办发〔2009〕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直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总体要求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集中财力办大事。基本原则是“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清理专项资金历年结余。对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清理:一是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撤销形成的结余; 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这些结余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二是其他结余资金的清理要与当年部门预算的安排相结合,对能在单位历年专项结余中安排的项目,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不予安排。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2009年,除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单位自行确定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财政不予立项和安排预算经费;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并在明确划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向。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预算单位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设定项目具体任务和预期(定量或定性)绩效目标,并明确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财政部门要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的前置条件,对申请项目资金预期目标不明确的,财政不予立项和安排预算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机制。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建议方案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过程。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标准,优化财力配置,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一是参照历年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情况,对每年都有的补助项目,市直部门预算中可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二是对能在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预算外专项、特定用途专项、切块资金中安排的项目,在部门预算中不重复安排;三是各预算单位接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如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相同、资金重复的,重复部分核减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四是有基金预算安排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部门预算编制时,严格控制专项资金预留比例,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单位,落实到具体明细项目。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一是在现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情况下,市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对各县(市、区)的项目给予补助;二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调整专项结余资金用途的,可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调整,然后告知有关单位;三是市直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要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预算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拨付,防止挪用、移用。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机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已经开立的账户要立即撤销,资金往来按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按违法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加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力度,将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拓宽评价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应用机制。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支撑体系。财政部门要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技术支撑,发挥“金财工程”的作用。强化组织和人力支撑,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组织和人员配置体系。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厉行节约办事业,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