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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根据鲁政办发〔2014〕10号文件要求,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合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规模,并将其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救治费用审核认定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事项,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政策和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加强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经办。市红十字会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定期审核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等。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三)监管。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有关政策制定及推动落实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需救助患者的身份。

(二)落实医疗机构责任。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及时将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申请支付。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设有“急诊医学科(室)”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急救责任,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实施急救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三)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