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2023年5月22日)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2024年2月5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已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产权分布及变动情况,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确保登记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二、凡截止2012年6月30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符合产权登记范围、产权清晰的企业(含纳入监管的事业单位,下同)均应按照2012年6月30日时点的产权状况进行重新登记,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表证,原产权登记表证自行自废。
三、国家出资企业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证。市国资委对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四、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企业应申请核发产权登记表。市国资委授权一级企业向其所属企业制发产权登记表。制发产权登记表,一级企业应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市国资委申请统一编号,并经产权登记系统生成产权登记表,加盖一级企业单位公章或产权登记专用章后发给申请企业。
区县(自治县)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发放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确定。
五、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属企业的信息审核、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3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的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报告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六、市国资委部署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系统已建成,请各单位登陆http://218.70.81.83:9797/possession立即启动产权重新登记工作,尽快建立以2012年6月30日为时点的新的产权登记数据系统。产权重新登记工作必须在2012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
2012年6月30日时点后发生产权登记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更新产权登记数据。
七、我委将从2012年12月20日起,对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我委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