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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市监发〔2023〕46号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

现将《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工商市〔2010〕129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失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成效,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升文明和谐的市场经营消费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打通监管部门信用管理和市场举办单位信用考核,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市场治理能力水平和体制机制优化升级,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和现代海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市场监管部门以职能为依托,以经营者日常信用管理考核为支撑,强化信用管理理念落地,整合相关监管资源,收集经营者一定期限内在食品安全、保供稳价、环境卫生、商品陈列等依法经营和诚实信用的表现情况,设立合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信用征集、评价、公示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经营者进入、存续、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信用监管,构建“行政执法、商户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场经营消费环境持续向好。

三、组织领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领导小组,由市合广告处、许可处、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产品监管处、行政执法队、消保处和知识产权处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合广告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修改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对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开展经营者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协调解决经营者信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四、信用评价范围

在我市登记在册商品交易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在所属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以上。

五、信用评价指标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举办单位日常信用管理基础上对经营者根据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两大类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市场管理需要,在坚持科学、合理、实效、统一的原则基础上,指导市场举办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加强日常信用信息采集,并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补充完善。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指标。1.信用积累。配合管理;开拓创新;好人好事;社会责任。2.信用流失。不诚信经营行为;不安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相关行为。其中,信用积累的社会责任和信用流失的违法违规相关行为主要以公共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部门通报为准。

六、信用信息征集

(一)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有以下几种途径:1.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2.经营者当年年报信息;3.市场举办单位申报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4.经营者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5.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时获得的信用信息;6.市场监管部门征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者日常监管中获得的信用信息;7.相关部门通报的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征集时段为当年度发生信息。

(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场举办单位对标开展经营者日常信用管理,并及时在浙江省农贸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未来农贸市场管理平台)等数字化管理系统上更新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录入信用检查数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及时采集、整理、记录、维护经营者信用信息,注重收集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并及时通报反馈给市场举办单位。所征集到经营者信用信息应当保存电子或书式台账。

七、信用信息评价

(一)经营者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划分为优秀(AAA≥100)、良好(90≤AA<100)、稳定(80≤A<90)、波动(60≤B<80)、低下(C<6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评定AA级以上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1.在市场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2.不服从、不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和商品抽样检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3.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食品安全各工作举措执行不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有短斤缺两行为并造成影响的;6.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被查处,造成负面影响和引起舆情的;7.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操控物价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8.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查处的;9.拒不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10.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市场对照信用评价指标开展经营者每季度信用评价,并发布经营者年度信用评价报告;对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短期内进行重新评价,做到精确监管和动态管理。

(四)评定结果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在所属市场宣传栏等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集体讨论,听取相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做好会议记录,最后进行动态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AAA、AA、A、B、C五级,相应认定经营者信用监管等级。

八、信用评价运用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本办法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经营者差异化监管。

(二)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经营者,经市场举办单位信用管理测评,年度信用评价为优秀的,可作为推荐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被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推荐为“信用商户”。“信用商户”在经营者有效经营期限内每年表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举办单位填写《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进行推荐申报,各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初审后报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批准。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汇总本辖区经营者名单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全市名单后,统一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表彰为“信用商户”。被认定为当年度“信用商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向舟山市信用平台提供此公共信用信息。

(三)市场监管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经营者年度信用监管等级应在AA级及以上。倡导市场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将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诚信建设、“菜篮子”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积分管理和其他优惠政策享受等的依据。

(四)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或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倡导市场举办单位依照摊位协议等约定,取消其下年度场内经营资格。



附件1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大项

指标小项

计分标准

(分/

信用积累

(加分项)

配合管理

积极参与市场各项创建活动,维护市场良好声誉。

0.5

商品主动送检。

0.5

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方组织的职业教育、法规政策、专业技能等培训。

0.5

经营者向市场举办方购买塑料购物袋(评价期内累计500个以上)。

0.5

开拓创新

积极按要求开展共富摊位建设的。

2

积极按要求开展平价摊位建设的。

2

自有商标、商号被评为著(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有效期内

2

自主创新的技术、产品专利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有效期内

2

对市场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的。

1

党员经营者参加非公党建活动积极,引领作用明显的。

1

好人好事

受媒体报道的好人好事。

2

受消费者表扬的好人好事。

1

社会责任

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款、列入红名单、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信息

3

信用流失

(扣分项)

不诚信经营行为

谩骂管理人员、对抗管理等不服从管理行为。

1

强买强卖,离摊强拉客户,打骂侮辱消费者等不文明行为。

1

受消费者投诉,经市场管理人员查实责任在经营者方的。

1

不去皮计量,短斤少两。螃蟹过度捆绑、熟食包装盒占重、鲜活水产品塑料袋占重等不规范称重行为。

1

水产经营者违法销售违禁渔货物行为的。

1

被新闻媒体曝光及其它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经营行为。

1

经营中未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1

未按规定及时缴付各种费用,无故拖欠的。

1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未配合市场做好平抑菜价的。

1

不安全经营行为

熟食经营人员未做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并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

1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各类证照未在有效期内。

1

食品加工房及经营场所未保持卫生清洁,相关设备未及时清洗和消毒,食品房内有杂物摆放。

1

未做到生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交叉污染。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熟食房。

1

自行加工食品未建立自行生产加工台账(记录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1

酱菜、半成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未加盖、加罩销售。

1

销售“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超标等不合格商品,销售添加各类违禁添加剂的商品。

1

食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自行包装食品未注明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1

食品保存保鲜不符合相关要求,肉类、豆制品、半成品未配备冷藏设施。

1

未按规定提供进货方相关资料,每天提供进货凭证。未要求录入“浙食链”系统。

1

擅自在市场内销售活禽;光禽销售未规范“两标一证”;肉类、禽类产品未有检疫证明。

1

摊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1

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1

氧气泵上盖下垫易燃物品,未按市场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氧气的。

1

未按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使用燃气的。

1

电瓶车进场私自充电。

1

不规范经营行为

垃圾桶未保持清洁卫生并及时加盖。

0.5

摊位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不整齐,有乱堆乱放现象。

0.5

经营过程中有吸烟、乱扔烟蒂等垃圾,乱倒海水、污水现象,未自觉保持摊位清洁卫生。

0.5

墙壁、柱子、柜台、架子上有乱挂杂物现象。

0.5

未自觉做到摊位档板、磁面、柱头及磁砖清洁。

0.5

商品摆放未做到整齐美观,有超高、超护栏现象。

0.5

未按行业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的容器,有乱垫杂物现象,未按要求存放商品。

0.5

有扩摊、占道经营、跨门设摊现象。

1

未按行业约定经营核准的商品,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0.5

私自占用空场地、空摊位及通道上存放商品现象。

1

未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塑料购物袋的。

0.5

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营业时间内私自进入市场。

0.5

违法违规相关行为

司法、行政等监管部门通报的不良、强制、处罚等监管信息

3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6- 12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成效,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提升文明和谐经营的市场环境,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市场整治成果经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修订<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工商市〔2010〕129号)基础上,根据最新工作态势和要求,对《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再一次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主要目的在于打通行政部门信用监管和市场举办单位信用考核,进一步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市场治理能力水平和体制机制优化升级,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和现代海洋城市。

从2010年《实施办法》印发以来,商品市场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极大进展,经营者和市场举办单位对信用管理的认同感、获得感不断提升,但随着工作的推进,信用管理数据收集覆盖面不广、数据录入数字化程度不高、信用评价部分指标不全等现实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对《实施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就是要突出解决影响信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限制条件和制约因素,从而引导各市场举办单位常态化开展经营者日常信用监管。

二、新版《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在《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针对实际工作需求,吸收前期经验和成果,着重在信用指标设置、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分类、信用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一是在信用指标设置上,信用积累从11个指标项完善为4个指标大项,13个指标小项;信用流失从26个指标项完善为4个指标大项,37个指标小项,更加接近我们市场日常管理实际。二是在信用信息征集上,增加相关部门通报的经营户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增强征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三是在信用等级分类上,由六级简化为五级,并相应进行百分制赋分,提升信用评价的实操性和应用性。四是在信用结果应用上,依旧从奖惩两方面进行激励与约束,但是在内容和运用上相应进行丰富,比如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经营者差异化监管;对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优秀的,可表彰为全市“信用商户”;年度信用评价为低下的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或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等等。

三、《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的着力点在于打通行政部门信用监管和市场举办单位信用考核,通过实施经营者信用监管,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助推市场治理能力水平和体制机制优化升级,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和现代海洋城市。

二是工作目标。扎实开展经营者日常信用监管,构建“行政执法、商户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场经营消费环境持续向好。

三是组织领导。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成立由职能业务处室组成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领导小组,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四是信用评价范围。在我市登记在册商品交易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时长达半年以上,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之内。

五是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分信用累积和信用流失两大类,其中信用积累包括4个指标大项,13个小指标项;信用流失包括4个指标大项,37个指标小项。

六是信用信息征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场举办单位开展经营户日常信用管理,及时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上更新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录入信用检查数据,并征集相关监管部门检查信息和情况通报等。

七是信用信息评价。经营者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稳定(A)、波动(B)和低下(C)五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市场对照信用评价指标开展经营者每季度信用评价,并发布经营户年度信用评价报告。评定结果及时在所属市场显著位置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信用评价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经营者差异化监管,同时从奖惩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落地,比如对年度信用评价优秀的,可表彰为全市“信用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市场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信用监管登记应在AA级及以上;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或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等等。

四、《实施办法》中,信用评价指标具体有哪些?

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两大类。

信用积累包括配合管理、开拓创新、好人好事和社会责任等4类大项指标,其中配合管理包括积极参与市场各项创建活动,维护市场良好声誉等4个指标小项,开拓创新包括按要求开展共富摊位建设等6各指标小项,好人好事包括媒体报道和受消费者表扬等2个指标,社会责任主要是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款、列入红名单、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信息。

信用流失分为不诚信经营行为、不安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相关行为等4个大项指标,其中不诚信经营行为包括未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等8个指标小项,不安全经营行为包括食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自行包装食品未注明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等16个指标小项,不规范经营行为包括未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塑料购物袋等12个指标小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主要是司法、行政等监管部门通报的不良、强制、处罚等监管信息。

五、《实施办法》中,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哪些途径?

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有以下几种途径:1.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2.经营者当年年报信息;3.市场举办单位申报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4.经营者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5.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时获得的信用信息;6.市场监管部门征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者日常监管中获得的信用信息;7.相关部门通报的经营户公共信用信息。

六、《实施办法》中,“信用商户”如何认定表彰?

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经营者,经市场举办单位信用管理测评,年度信用评价为优秀的,可作为推荐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被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推荐为“信用商户”。“信用商户”在经营者有效经营期限内每年表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举办单位填写《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进行推荐申报,各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初审后报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批准。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汇总本辖区经营者名单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全市名单后,统一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表彰为“信用商户”。被认定为当年度“信用商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向舟山市信用平台提供此公共信用信息。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