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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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的管理,保证教育资金科学、合法、有效使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48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扬州市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10日
扬州市区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的管理,保证教育资金科学、合法、有效使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1〕48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先提后支、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余结转”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 市区教育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根据我市现行征收管理体制,江都区自行计提并安排使用,市本级及其他区由市级财政统一计提并按一定标准分配使用。
第二章 教育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教育资金在政府收支科目中单独反映,实行分账核算。
第三章 教育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教育资金全额统筹安排用于教育支出,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市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校舍建设和其他设施的配套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以及化解学校在校舍建设、购置设备方面形成的债务支出。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在化解非义务教育债务和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期间,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化解债务和工程实施。各区使用的教育资金重点向农村乡镇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四章 教育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教育资金的有关学校每年初填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有关学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教育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规定,同时注意避免与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
(一)市本级教育资金。市直有关学校每年初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市教育局所属学校上报市教育局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直其他学校将项目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区级教育资金的申报。各区所属有关学校的项目申报书,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第五章 教育资金的分配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教育资金预提情况和以前年度结转情况,确定当年市区教育资金的分配规模。市财政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教育管理体制负责教育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相关单位申请的教育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核项目安排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经论证、评审的项目经市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教育资金下达拨付至各区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六章 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教育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资金用途,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改变用途需要调整的,使用单位应书面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资金核算办法。对使用教育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教育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1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反映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材料。市财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绩效评估,主要是对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教育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资金使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通过追减资金预算等方式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变更教育资金项目内容;
(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违反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扬州市区教育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区教育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