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宿迁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宿迁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宿迁市获得的中央财政2021年至2023年下拨用于支持或可用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各类专项资金。
笫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保障重点、奖励先进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统筹、项目推进、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负责督查各海绵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组织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专项资金,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补助。主要支持《宿迁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中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出资超过50%的其它项目,也可用于补充PPP项目中政府方资本金。
(2)能力建设项目补助。主要支持纳入《宿迁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中的能力建设项目。
(3)示范区内新增政府投资海绵项目补助。主要支持《宿迁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明确的示范区内,满足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要求,落实国家考核指标,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
(4)特色海绵建设项目奖补。主要用于奖补示范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的特色海绵项目,包括:海绵示范基地建设、达标区建设、“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特色示范项目等。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项目类型,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
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城市类、设施类项目海绵相关投资的10%、社区类项目海绵相关投资的15%分配中央补助资金。
申报审核下达程序:由各区或市直建设主体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配下达。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在海绵城市专项方案审查合格且项目开工后,下达不超过应补助资金的50%,项目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后拨清余款;建设周期较短项目,在海绵城市专项方案审查合格且项目开工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2、政府出资超过50%的其他项目,包括采用PPP、BOT、BT等形式,期末财政资金实际付费或还款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前期文件和实施进度视情况补助。
申报审核下达程序:由政府方代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配下达。
(二)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补助标准。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核定,市级项目按照全额补助,各区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0%补助。
2、申报审核下达程序。市、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合同签定后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配下达。
(三)示范区内新增政府投资海绵项目
示范区内新增政府投资海绵项目主要指经市海绵办优选实施的各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
1、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城市类、设施类项目海绵相关投资的5%、社区类项目海绵相关投资的10%分配中央补助资金。
2、申报审核下达程序。各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配下达。
注:以上(一)(二)(三)类项目不重复补助。
(四)特色海绵建设项目
1、项目补助标准。海绵示范基地建设、特色示范项目等示范工程类的海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海绵相关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等海绵建设相关项目,按照投资额的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注:(四)类项目可与(一)(二)(三)类项目重复补助。
2、申报审核下达程序。示范工程类、长效管理机制类海绵建设项目,由市海绵办适时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的特色海绵建设项目和补助金额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下达。优秀设计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由市海绵办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下达。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需加强对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区和单位(企业),市海绵办将通报批评并定期报告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情况严重、影响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将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