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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威价发〔2015〕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2-09 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3.11.13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2 号)、《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1 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公布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范围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省级规范化高中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60元(名单附后)。

(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住校学生及城市高中70元(含水电费,下同),农村高中50元。

三、管理和监督

(一)收费公开制度。在全市中小学普遍实行“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 “一卡”,各学校要普遍实行“收费管理卡”制度,各种收费全部填入收费卡内,每生一卡,凭“卡”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校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制度。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建档立案,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四)严禁跨学期预收学杂费、住宿费,严禁收取计划外生赞助费,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保险。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学校收费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普通高中名单



省级规范化高中

威海一中、威海二中、文登一中、文登新一中、荣成一中、荣成二中、荣成三中、乳山一中、乳山金岭中学。

威海三中、威海四中、文登南海高级中学、荣成四中、荣成五中、荣成六中、乳山六中。

城市普通高中:暂无

农村普通高中:暂无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