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标准及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标准的通知
舟市监发〔2015〕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市监发〔2023〕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稽查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市局决定统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标准及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舟市监发〔2013〕8号)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调整为“对公民处以罚没款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没款物价值八万元以上或涉案货值100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案件 ”。
二、对《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舟市监发〔2014〕59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调整为“达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确定的标准的案件;达到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数额标准的案件”。
三、《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其他规定不变。
四、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可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可另行依法制定适用标准,但应将具体标准报市局备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