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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住建物管〔2020〕3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等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的管理,制定了《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8日

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机构的鉴定检测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对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的机构(以下简称名录内机构)在盐城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考核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的采集、记分、考核和使用。

第三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名录内机构的资质与条件、市场行为、鉴定检测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四条 信用考核,按照自主申报、考核考核、异议听证、动态监管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和保密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信用考核实行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的原则。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通过盐城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主动公开。

(二)公正原则。信用考核对所有名录内机构一律平等,并遵循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严格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同时充分保障名录内机构的异议申诉权利,体现公正、公平。

(三)保密原则。信用考核过程中,除依本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外,对各名录内机构提交的文件涉及其委托人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公开。

第六条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信用考核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适时调整、补充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受理对名录内机构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审核信用考核的申报材料,并抽查、检查,收集各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

3.调查取证、核实名录内机构市场行为、以及从业行为中的违反行业规范、违反信用的行为;

4.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扣分、加分的决定,对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含)以下的提出信用整改;

5.负责实施本规定相关的公示,发布公示信息,处理公示更正异议;

6.负责“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鉴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考核管理统一纳入“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择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见《信用考核标准》。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由各名录内机构申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名录内机构应及时向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

良好信用信息的征集由名录内机构申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名录内机构应及时向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的征集通过管理机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媒体曝光、投诉处置等途径获取,经管理机构甄别、审核后采纳。管理机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名录内机构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异议申诉。

第九条 信用信息按规定采集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和删除。



第三章 信用评分和评级

第十条 名录内机构的信用评分定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评级,评分办法见附件“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考核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加良好信用加分减不良信用扣分得出。

信用基本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用分根据《信用考核标准》中相应的信用信息考核指标量化得出。

动态信用等级根据动态信用评分评定。动态信用等级共分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各级别的评分值和释义如下:

(一)A级,评分90分以上,综合信用状况优异;

(二)B级,评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三)C级,评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一般,需要改进;

(四)D级,评分70分以下、5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较差,应进行信用整改;

(五)E级,评分50分以下,终止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本条所称的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鉴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12月底对鉴定检测机构上年度的信用计分情况进行定量考评,形成上年度信用等级,并择期公布。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考核工作档案和信用记录档案。

工作档案应根据本规定负责收集、记录各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存有关原始资料、调查报告。

信用记录档案负责记录各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的动态评分、信用等级及其他重大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动态信用档案并通过“鉴定管理信用系统”公示名录内机构的基本信息、近三年年度信用等级及其他重大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名录内机构认为本单位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交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事项及其证明材料,管理机构应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十五条 经确认的名录内机构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结果在日常监管、动态核查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

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宜从名录库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检测机构中选取。

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动态核查。

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和动态核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各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的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的,由管理机构作出信用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整改期间,该机构暂时终止名录资格,同时该机构应向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本机构鉴定人员、技术人员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整改结束,管理机构应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五)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其名录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

(四)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名录内机构在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

不正当行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名录内机构依法依规守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名录内机构认为管理机构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根据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考核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单位信用考核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名录内机构的鉴定检测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等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定,现将该规定简要解读如下:

《办法》共分为6章2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评分和评级;第四章考核结果公布与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了信用考核的主要内容、动态监管的方法以及信用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和保密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信用考核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本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适时调整、补充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受理对名录内机构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审核信用考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检查,收集各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调查取证、核实名录内机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中相关的违反行业规范、违反信用的行为;负责实施本规定相关的公示,发布公示信息,处理公示更正异议;名录内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考核管理统一纳入 “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择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共3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良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征集要求,信用信息按规定采集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和删除。

第三章 信用评分和评级,共5条:主要是明确了名录内机构的信用评分定级和信用信息考核标准。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加良好信用加分减不良信用扣分得出。信用基本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用分根据《信用考核标准》中相应的信用信息考核指标量化得出。动态信用等级根据动态信用评分评定。动态信用等级共分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鉴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周期为每年的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年12月底对鉴定检测机构上年度的信用计分情况进行定量考评,形成上年度信用等级,并择期公布。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考核工作档案和信用记录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公布与应用,共4条:明确了经确认的名录内机构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对各名录内机构信用考核的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的,由管理机构作出信用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整改期间,该机构暂时终止名录资格,同时该机构应向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本机构鉴定人员、技术人员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整改结束,管理机构应组织核查和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名录内机构在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和通报批评。管理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名录内机构依法依规守信经营。

第六章 附则,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