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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约束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约束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1-11-09盐财规〔202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明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约束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财政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盐政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财规〔2018〕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知》。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等级有哪些?

应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查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行为记录,其失信程度认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执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行为约束标准有哪些?

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在项目申报阶段,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审查;市财政局在资金拨付阶段,须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状况再行审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四、其他事项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发布的财政专项资金失信行为约束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要保障主体的知情权。今后,如国家、省调整财政专项资金失信行为约束标准的,从其规定。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