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财规〔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8.31
各辖市(区)卫计委(社发局)、财政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16]10号),规范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镇江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协同医院(以下统称“培训医院”)以及在上述培训医院培训的委托培训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送培医院”)。送培医院特指我市辖区内的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辖市(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四)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用途:
(一)补助培训医院承担的在培学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补助培训医院带教津贴、日常管理运行经费等费用;
(三)补助优秀在培学员、优秀带教老师的奖励经费;
(四)补助送培医院承担的委托培训学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五)补助培训医院承担的自主培训学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六)补助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的社会化招录学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下达的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应按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度各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制定当年度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在培学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由其所在的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每年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培学员在协同医院培训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由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划拨给协同医院,由协同医院按上款标准发放。
第八条 协同医院带教津贴、日常管理运行经费等费用的补助,由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其承担的培训工作量,按每年核定的标准划拨给协同医院。
第九条 延长培训时间的在培学员,延长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第十条 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的内控和监督,确保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除在培学员休假、旷工或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培训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延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对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