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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财建〔201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和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规范和加强省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主要为上级拨付用于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投入的资金。补助资金以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协同推进市区中心城区海绵城市项目开展。市、区财政要加强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保障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请条件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需在2017年-2020年期间开工,且于2021年12

月31日前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二)项目需遵循《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有海绵专项方案、海绵施工图通过审查,现场按图施工并且满足《宿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研究、标准编制、体系构建、监测与评估、技术支撑工作;

(二)重点补助试点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适当补助试点区域外政府投资的各类市政、土建、绿化工程中相关的海绵建设项目和试点区域内社会资本投资的海绵建设项目。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市直相关单位、各区政府根据属地范围内项目建设情况,向市住建局推荐项目名单,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提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规模、技术方案、涉及海绵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核,综合项目功能性、技术合理和海绵投资效果性等相关因素,提出省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共同发文将资金下达市直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区。市直项目验收前,市财政预拨省补资金70%;各区在项目通过验收前预下达补助资金的70%,剩余30%待项目验收后下达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时,项目海绵建设内容要符合市住建局认定的设计要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宿迁市海绵城市投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立项、初步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标文件、项目合同等)

(三)方案设计文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等;

(四)已竣工项目提供竣工验收材料;未竣工项目待项目通过竣工时提供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剩余30%资金。

(五)住建、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宿迁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