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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通知
扬医保〔2021〕5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药品与诊疗项目范围调整工作,同时推动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保障参保患者就医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扬府发〔2019〕195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决定增补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药品和诊疗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的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适用于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补的二类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适用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见附件。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列入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居民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的甲类、乙类西药和中成药,与本次增补的西药和中成药,按中文通用名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进行维护。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列入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药品的甲类、乙类中药饮片(剂型为“普通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包括所有炮制剂型)维护,适用于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和居民二类门诊特殊病种。

四、各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医保服务协议和限定支付范围,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开具处方。各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医保服务协议,规范配、售药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市医保中心及时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附件:门诊特殊病种、克罗恩病门诊医疗保障药品和诊疗项目(增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