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川府发〔2017〕67号
),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
)第十九条和《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上述纳税地点的具体口径难以把握,可能导致理解不一致。经财政厅、省地税局、水利厅会商一致,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