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以下简称人居环境管护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居环境管护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人居环境管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管护资金的项目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监督管护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

第七条 资金支持对象全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的行政村。

第八条  人居环境管护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管护、农村河道(河塘)管护、村庄道路管养、村庄绿化管护和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整治等方面。主要用于劳保用品、劳务支出,购置环境整治小型设备、工具,设施、设备修理维护和垃圾清运等管护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支出等。

第九条 人居环境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人居环境管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人居环境管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每年11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提出人居环境管护资金分配建议,并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建议,审核下达人居环境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下达,由各县(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补助单位。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人居环境管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项目建成并通过考核评价后一次性拨款。

第十三条  获得奖补的行政村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终止项目,取消该单位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