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6 盐财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 5 年。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所涉的资产评估项目。
《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市本级单位经济行为所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备案。
《办法》要求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公示:市本级单位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前,必须将资产评估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方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
《办法》明确了办理程序和期限:市本级单位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将备案文件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单位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或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审核,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备案工作期限。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本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正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夯实了单位责任,切实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