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发改规〔20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23年7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

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及《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单位除外)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本市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前,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处置收费标准。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或按照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每月医疗废物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八条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的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在签订包含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十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者二次污染。对处置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照规范规定进行处置操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处置不达标且任意排放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统筹协调处置能力,合理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收费行为的有效监管,切实规范收费秩序。
第十四条 处置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价费〔2006〕227号)同时废止。

来源: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