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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发改〔2011〕14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3〕190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增强全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管工作。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主动加强与国资、工商、税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债企业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
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我委通报。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我委。
三、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需要披露的事项,均应及时披露并报我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债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市属企业报送我委,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
四、发行人必须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
已发债企业再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向我委提交已发行企业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账户。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发行人偿还本息6个月前与其沟通,督促其做好偿还本息准备。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我委报送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
六、我委将建立北京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筹集中长期建设发展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企业发行债券构成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三是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发债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法人财产完整。坚决杜绝平调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发行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通过做实做强,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场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完善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受理其新的发债申请。
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必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六、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加强主承销商的机构责任,主承销商应该建立承销债券的信息档案,在债券存续期中勤勉尽责。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