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关于依法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台农〔201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林)局: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12〕128号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依法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件申领工作,提高农机监理行政审批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农机监理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是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件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现实需求,也是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便群众办理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各地要深刻认识依法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权责关系
根据农业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市、县两级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牌证核发工作,组织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档案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负责全市农机监理员(检验员、考试员、牌证管理员等)的岗位培训、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农机考试员库的建立并制定具体运作办法,统筹考试时间,合理布局考试场地,监督考试过程。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件的审批相关工作,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的受理、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操作证件审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执行记分周期满分教育考试等工作。
按照《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委托其同级所属农机管理机构承担。
三、完善服务条件,确保农机监理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设立专门的农机管理机构、制定完整的牌证管理制度规范、具备承担牌证核发的基础设施条件(有符合办证要求的办证窗口、规范的检验场地、档案室、配备检测与考试装备等),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专职牌证岗位人员不少于2人、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确保满足牌证核发需求。
四、优化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机监理审批效能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农机监理审批效能,为农民机手提供高效服务、贴心服务。要不断创新优化农机监理服务方式,完善“网上办证”、“网上考试”等信息化管理办法,因地制宜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下乡服务、“一站式”服务等模式,进一步方便农民机手办事。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推行农机监理免费服务,逐步扩大免费管理范围,切实减轻农民机手负担。
五、加强对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规范农机监理审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提升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规范化水平。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规范农机监理审批相关工作方案,以农业(林)局文件形式于12月25日前报送我局。要结合年度检审验工作,抓紧做好市、县两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的清理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顺利移交。档案移交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市农机管理总站纸质建档时间到2012年12月底止,在这以后的纸质档案由各县(市、区)自建。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及时向市农机管理总站反馈。联系电话:0576-85306255。
台州市农业局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