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02-05 京卫医字 〔2004〕 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关心,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规范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关心,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提高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服务的能力,市政府拨专款购置救护车,配备给山区、半山区的基层医疗机构。为维护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服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挥。
二、市卫生局委托北京急救中心承担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的培训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支援山区医疗机构的救护车是用于抢救、转运急危重伤病员、下乡巡回医疗的特种车辆,严禁挪作他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改装。
四、救护车不得转让,如特殊情况必须转让,须先到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审批过户手续。
五、支援山区医疗机构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在执行医疗急救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灯和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使速度、行使路线、行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六、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救护车配置、使用等管理工作档案,充分、合理、科学地使用救护车。
七、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救护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救护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