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建住字〔2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
现将《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0日
(此页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来潍新就业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精神,现就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2023年5月1日后在潍坊市区首次就业,申请时间与就业登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在潍坊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在市区缴纳,工作单位在县(市)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
3.在潍坊市区无住房登记信息,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补贴标准
专科及以下学历补贴300元/月;本科学历补贴350元/月;硕士研究生补贴400元/月;博士研究生补贴600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区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向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社保证明;
2.住房查询证明;
3.学历证书;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文件)。
(二)初审。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末月1-10日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所在区住建部门(本政策首次申报时间为7月1-10日)。
(三)确认。区住建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分别发区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人社部门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婚姻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住建部门。
(四)公示。通过联合审查的人员由区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反馈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申报单位反馈申请人。
(五)发放。由各区(开发区)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月审核材料(本政策首次审核时间为7月份),于每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银行账号。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四、退出管理
1.每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自区住建部门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2.因跨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经新工作单位提报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更换工作单位未及时提交复核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保障资格。
3.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4.已享受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5.已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在补贴申请前退出实物保障。
五、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申请人,由各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资金保障
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市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本通知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纳入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家庭,可按照原《
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附件:1.潍坊市区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各区咨询电话及办理地点
解读《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一、修订背景
2021年4月,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等五部门下发《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有效期截止2023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来潍新就业人员、新市民、青年人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要求,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延续和衔接。
二、修订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
3.《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
三、修订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条件和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明确了保障对象申请条件,拓宽了保障范围,删减了个别限制性申请条件,不再审核申请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完善了申请受理工作流程。对市区范围内申请时限、地点及提交材料进行了统一,对审核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明确了保障标准和期限。按照学历层次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增加了高学历人才的发放标准,明确保障发放额度、发放期限,建立起定位清晰、分类梯次、保障精准的住房保障新格局。
(四)理顺了复核与退出机制。每年由保障对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建立了失信处罚制度。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用人单位,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推送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