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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建发〔2020〕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对《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9〕227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9〕227号)【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废止第二章绿道规划 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道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删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丽建发〔2019〕172号)中附件1,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第九条部分内容:“同时将责任人员作为失信单位的连带责任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三、将《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丽建发〔2019〕172号)中,附件1,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第十一条;附件2,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附件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施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6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丽水市司法局文件《关于2019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丽司〔2020〕23号)要求,明确指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存在未公开征求意见、将失信单位责任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等问题。《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存在规定绿道规划的变更程序与《浙江省城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一致。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城建处、法规处等相关处室研究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原则上决定按照法定流程修订。 

二、工作要求目标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制定《关于<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绿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本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施行。 

《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丽水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时间至2022年1月1日止。 

五、核心内容

1.将《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9〕227号)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道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删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丽建发〔2019〕172号)中附件1,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第九条部分内容:“同时将责任人员作为失信单位的连带责任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3.将《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丽建发〔2019〕172号)中,附件1,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第十一条;附件2,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附件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制度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城建处,联系电话:0578-2106262。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